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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6 11:19: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