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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6 11:20: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为有限公司,要进行派生分立,分立前企业有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分立后原企业保留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新分立出来的企业持有未分配利润有2000万元,企业分立前后的股东均为相同的自然人组成。请问在分立的过程中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重组交易中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点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点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若分立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立后,留存利润如未分配的,不计征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留存利润向个人股东分配的,按照不重复征税原则处理。鉴于分立业务较为复杂,您可携带公司设立章程、分立情况说明以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至被分立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