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增值税问题

gg2.jpg

2023-12-6 11:19: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只提出了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是否应按相同原理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