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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24: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查账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