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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不动产服务社会公众是否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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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4:4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您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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