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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3: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因某公司拖欠原告李某债款又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遂同意法院依法处置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性质为办公。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于2012年9月20日对某公司房产进行了评估,作出了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房屋价格2283.81万元。该评估价格当时未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因执行拍卖过程中两次流拍,李某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077.5万元接收了房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载明该公司房产支付给某抵偿欠款2077.5万元;李某可持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当年,李某根据执行裁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屋档案中,没有购房的发票,也没有某公司缴纳税款的证据。2021年底,李某欲出售房屋,约定卖出价格3000万元。问:在无发票的情况下,根据生效执行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人再次出售房屋,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司法鉴定报告(未经税务机关确认)或生效执行裁定否作为扣税依据?
这种情况是全额核定征收,还是应扣除取得房屋时的评估价格或扣除法院执行裁定载明的取得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