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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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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5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租赁设备给客户,客户要求代开专票同时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请问到属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备注栏内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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