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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0:29: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老师: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公司促销活动需要,去某商场购买50双运动鞋,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不予开具,认为其为商贸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我认为,2016年国家已营改增,根据国税36号文件,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不包括以上以上情形,故认为可以开具。如不取得专票,我司对外促销时,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我司并没有抵扣进项,会导致税款流失,请问老师:
(1)国税发[2006]156整体文件是否失效?
(2)对于以上情形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部分失效,其中第十条仍有效。
2、若为文件中规定的情形则不得开具,即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