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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孰先的原则确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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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24: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的应税行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那么我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或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的当天(不包括开具分类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房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孰先的原则确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严格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得参考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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