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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26: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请问用工方所得税汇算时将该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劳务派遣公司还可以将该费用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不能同时计入双方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