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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6:0: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若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规格型号栏位未填写即空着, 其他栏位都是和原蓝字发票一致,按这样的红字发票信息单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