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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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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4:59: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比如:

A公司2019年8月打算向B某购买农产品水果C,在了解过程中A公司可能了解到如下情况,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

1、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2、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3、B某有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目前未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4、B某目前是D公司(正常营业)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5、B某目前是D公司(正常营业)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6、B某曾是D公司(已注销)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7、B某目前是D公司(已注销)的投资股东,D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8、B某在目前在E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或监事。

针对A公司可能了解到的以上几种情况,各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您的叙述,《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是对收购对象的界定,即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是否属于规定的收购对象由收购单位自行确认并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所有栏次填写是为了保证完整采集销售方信息,以便后续管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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