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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8:25: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DDP贸易条款从韩国进口一批电子产品用于国内销售,进口增值税和关税都是国外卖方付。
由于中国海关不支持DDP方式申报,报关单上报的贸易方式是CIF。
进口增值税税单上的缴款单位也是我公司,该税单也通过了海关的稽核比对。
请问该进口增值税我公司可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