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2-26 17:41: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3年公司与一个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该企业原因,该合同未履行,2019年8月初,该企业提出履行201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该企业提出了如下要不:公司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是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也行,但必须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我公司认为,该企业的要求不合理。我想请教:1、公司能否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开具,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如何申报;2、如果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该企业要求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第三条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