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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32: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省外人员与江苏省的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企业注册地在江苏省内),且承包款项企业已支付给该自然人,要求该人员提供合规的票据,该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在地代开发票?
如果符合代开条件,但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拒绝开具,要求回省外人员户籍所在地开具,对企业的正常运营设置障碍,影响营商环境,是否可以按照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进行投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纳税人前往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