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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7:11: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由于外贸企业认证发票的发票认证后选择出口退税没有抵扣,所以申请红字时应按照购买方未抵扣申请,不需要填写附表二进项转出。若出口的进项发票按照已抵扣填写上传了红字信息表,建议附表二不填写进项转出,因此造成税控无法比对通过,需要到税局异常清卡。您也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分局是否有其他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