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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8 14:24: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如果是属于上述这种情况,就无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