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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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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18:3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公司股东个人在银行贷款,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由公司付利息。先由公司将应付的利息等额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再由银行在股东个人账户扣利息。

问:该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该公司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的利息与应付给银行利息一样多。也就是说不存在利息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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