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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9:50: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现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为山西千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集团”)拥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的建筑物中的部分区域(以下简称“租赁物业”)。2011年9月1月,千禧集团与我公司签署了《物业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我公司成为租赁物业的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实际使用该租赁物业,并向千禧集团支付租金,由千禧集团向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
我公司将取得的部分不动产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全面“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点的规定我公司转租2011年11月15日已实际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已备案。
由于千禧集团和山西信用联社之间的债务关系,法院将该租赁物业判决给信用联社,山西信用联社又将其转让给山西叶凡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我公司只收到了通知函,三方转让协议尚未未签订。未来三方转让协议签订后,将会由山西叶凡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我公司的租金并开具发票。
由于我公司自2011年11月15日实际取得该租赁物业开设长风店至今,一直延续使用与千禧集团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等条款从未进行过变更或中断。而其后千禧物业与山西信用联社之间的法院判决,以及山西信用联社与山西叶凡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即非续签的租赁合同,也非替代原租赁合同的新合同,仅仅是作为债权债务的转让行为,从实质上并不影响我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实际取得并使用租赁物业的事实。故咨询请示贵局我公司对转租的不动产是否仍应确认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因此,您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具体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