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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5:49: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
1、此条规定中所称的“改制重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2、母公司将房地产以增资方式投资到全资子公司,是否符合本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