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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9:57: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需要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补录,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