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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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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57: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地产公司签约,签约后房地产公司按照销售额给第三方的销售人员发放佣金(即销售提成)。问题如下: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销售公司?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销售公司为地产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第三方销售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根据文件描述,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按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确认对应的扣缴义务人。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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