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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0:54: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0年个人发生两笔捐赠支出:
1.单位统一个人组织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捐赠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款,有纸质捐款收据,见附件一,请问能否需要财税公告2020年9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本人在安徽工作,2020年8月通过上海仁德基金会(有上海市税前扣除资质)捐赠《春柳计划-关爱青春期留守女孩》,2021年2月取得公益事业统一捐赠收据,见附件二,请问能否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