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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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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5:25: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此规定现行有效吗?

2、我公司是一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数量在5个单位以下的烟、酒、食品等,支付方式是微信或支付宝等,不是企业对公银行转账,顾客要求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若是零售烟、酒、食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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