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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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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5:26: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集团,财务公司拥有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资质,受人民银行监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请问我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业务支付的存款利息是否也属于存款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 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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