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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19: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安徽省对企业发放给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补贴有没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企业发放的防署降温费、取暖费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