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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41: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