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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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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39: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注册地在西安,派工程管理人员到新疆分公司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工资仍由西安公司发放,新疆分公司不发放工资。
请问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哪个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和申报?申报地点是新疆还是西安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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