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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5:12: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一般纳税人上个月销售货物服务未开具发票,申报时该笔销售额应填写在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补开票后,应在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对应的负数冲回。开票信息正常填写在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