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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3:4: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2020年收到地方商务局关于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超过前一年给予的发展奖励金,作为地方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2019年第45号公告出台前地方财政补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本企业收到的奖励金是否属于2019年45号公告第7条的与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纳税情形?如何理解直接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第八条,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出台前取得的地方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超过前一年给予的发展奖励金,其与销售货物的收入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