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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7:3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的房子,契税是2017年4月缴纳的,有发票,土地所有权证是2018年6月份办了,是唯一住房,请问增值税减免吗?
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减免税管理。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