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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1:16: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旅游企业有露营乐园。有几种特殊住宿、经营形态财产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房产税计征范围。
1、提供游客特色住宿单元。房车、木屋、集装箱、装配式房屋。
2、大型二层楼集装箱特色临时建筑。内有游客接待中心、少量游客住宿、公司办公等。
3、乐园景观大型海盗船。但里面有微小型酒吧(容纳十余人)。建造成本数千万,目的作为景观使用。
请问上面三种形态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