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8 11:13: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后得知,在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里发现 自己有曾经在广东意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录,但我本人在北京,从未去过广东,也从未听过该公司,1月3日在app中做了申诉,期间又打过一次12366人工电话,让加急处理下这件事,但截至目前已知处于待受理状态,没有处理,请帮忙尽快处理下,另外我想投诉该单位盗用我个人信息要什么程序,谢谢。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存在企业盗用您个人信息虚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建议您联系该企业并要求其将您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删除,并停止继续申报。如无法联系该企业,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中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