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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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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0:37: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国家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儿。我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上遇到问题不明白自己还要不要报。问题是这样:我的户口在青岛,2014年离异后,我在青岛租的房子,每月有租金负担,且无其他房产。但我工作单位在系统内发生变化,2014年由青岛的单位变动到了济南所在地的单位。所以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产生了疑问,也就是这次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享受到呢?盼望领导给我解答,谢谢!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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