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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1:55: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本人拥有一间房产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乡村俱乐部,该房产所有权来源为购买,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房产证记载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建筑面积为421.8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007.7平方米。房产证右下角有表明契税计税价格。本人在不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核定征收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若您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建议您尽快如实提供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分局进一步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