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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15:3:3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单位以顾问名义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像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