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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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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0:29: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普通合伙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按季度独立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

问题一:所得税已按季度申报预交,年度清算是汇总申报还是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

问题二:普通合伙企业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申报系统自动跳出),各分支机构是否只能选择一处扣除?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投资者投资2个以上合伙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C表时,实际上只能扣除一个减除费用了。但预缴时暂可分别扣除。

    以上回复,仅适用于2018年及之前年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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