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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9:46: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单位准备拍一块地,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外,还需要建设一定面积的返迁安置房,无偿交付原土地的居民。请问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否在将该部分无偿建设的安置房视同销售的同时,再将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拆迁补偿费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无偿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为1万平方,可对外销售面积为9万平方,市场销售单价为1万元/平方,土地成本为3.8亿元,其他建筑施工成本为4亿元,其他费用忽略不计,假房屋已全部销售。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收入:正常外售收入=9万平*1万/平=9亿元,视同销售收入=1万平*1万/平=1亿元,共计10亿元;
成本:土地成本3.8万+拆迁补偿费1亿元+其他建筑成本4亿元,共计8.8亿元;
应纳税所得税=10亿-8.8亿=1.2亿元
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关键是1亿元视同销售收入能否作为拆迁补偿费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限于个人,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