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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7:14:3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自然人甲既在A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又是B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减除费用与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所得税时每月5000元投资者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纳税人已在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申报中享受了减除费用六万元的,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