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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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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9:2: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证时间与核准时间不一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能否进行专项扣除,例如:我2018年11月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后我并不知道我是否能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无法在当年进行扣除,2019年4月我通过考试并取得证书及相关批准材料,但是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考试日期2018年11月,而批准材料最后日期为2019年4月,但两个日期不一致,继续教育能否进行专项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规定:“三、各栏填写说明

    ……

   (三)表内各栏

    ……

    2.继续教育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因此,根据填表说明可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可以按照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确定,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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