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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54:3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协议,借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1000万元,约定每年利率5%。今年对方给了我利息50万元,要求我开具发票。请问,我能否开具金融服务 贷款利息 的发票?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生工商登记生产经营范围外的业务,属于临时偶发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经营行为,只能前往工商变更登记范围后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在经营范围外,只能前往工商变更登记后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