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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0:55:5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对于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和股息红利等)新文件出台后,请问计算扣除限额时的应纳税所得额30%是单项(仅限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还是汇总财税租赁和股息红利所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是否是四项所得相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请明确选择其中一种分类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