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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税的缴纳中对伤残人民警察有减免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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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2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一、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残疾证明、烈属证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孤老人员的证明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7号公告;第一条中“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改为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5.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事项类别(一)办结方式:即办(二)发起方式:纳税人(三)全省通办:是(四)网上办理:否(五)适用层级:县(市、区)级。二、业务概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附报资料: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上述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可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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