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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11:18:4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采用电子商票付款,合同约定一票制固定价2500,因B公司强势不愿收A公司商票(愿意收现汇),基于该业务A公司找到保理商,联合B公司三方签订保理融资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担融资费,保理商开具6%金融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
一、该融资费A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二、该融资费是否有需要作为B公司价外费用的问题?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融资费A公司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保理业务是A公司为了增强付款可靠性而购买的服务,与A、B间的货物交易没有资金上的关联,因此不需要作为B的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