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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1:6: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在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执行后,原来的津地税二[1999]3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是继续执行吗?(没有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
如果继续执行那就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贷款利息可以有两次抵扣(个税规定抵扣1000,津地税二[1999]34号是公积金利息全额抵扣),还是职工任选其中一个进行抵扣。
如果停止执行津地税二[1999]34号,那得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才行啊。现在不明白是个什么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在预扣预缴环节您可暂按津地税二[1999]34号文件执行,如后续文件有调整,天津税务会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告,您可以在剩余月份预扣预缴环节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