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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于出口的货物转为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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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4 11:53: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司于16年进了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并开了相应的进项发票,申报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那栏,现在这批货物不出口了,想用于内销,请问相应的进项可否转出来抵扣,如果可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若贵司为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办理材料(下述资料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均应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纸质1份及其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且未申报抵扣的货物时提供);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具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时提供);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有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时提供);

(五)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六)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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