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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的代垫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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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2:20: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总机构在厦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几家外地分支机构均为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机构,因此无生产经营的收入来源。分支机构的主要支出为员工工资,通过总机构打款给分支机构支付,挂在往来款。那么总机构打给分支机构的款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问题所述情况,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总公司向分公司购买服务,分公司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是其他情况,建议具体描述,以便准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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