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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7 14:18: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的全体职工缴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第三款: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已发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具体是指什么?是否是指单位缴费部分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8%标准外的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标准您可联系人社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