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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但如果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项目名称”注明项目分为两期,在“建设规模”也分别注明了每一期的建筑面积。这种情况是以该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呢,还是以规划证上注明的两期,分别以一期、二期进行单独清算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