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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以前(营改增前)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工程中所用的变压器等设备部分由我公司提供,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现我司对这个老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采购的变压器等设备是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还是说设备范围才可以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还是说不是建安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允许扣除?目前北京市的答复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2006年187号文上合法有效票据就可以扣除,上海市的答复是不重复是可以扣除的,福建省的答复是变压器可以扣除的,我们江西省基层回复是不可以扣除的,请省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